2002年11月16日(星期六)

    【 觀 瑪 民 報 訊 】 A Y P事 件 引 發 同 學 關 注 及 批 評 校 方 違 反 學 生 會 會 章 之 舉 。 在 上 任 不 久 的 學 生 會 幹 事 會 之 全 年 活 動 「 民 主 牆 」 中 , 所 刊 出 的 首 兩 篇 稿 件 , 都 是 指 摘 校 方 違 反 學 生 會 會 章 , 構 成 不 尊 重 學 生 或 侵 犯 學 生 基 本 權 益 。 現 本 報 特 轉 載 二 文 , 供 讀 者 參 閱 。

    思 考 : 請 求 全 體 同 學 向 校 方 施 壓

    本 年 度 民 主 牆 首 篇 刊 出 的 文 章 , 題 為 《 A Y P 必 須 解 散 》 , 作 者 是 以 往 也 熱 衷 投 稿 到 民 主 牆 的 「 思 考 」 , 他 也 是 本 報 的 專 欄 作 者 。 內 文 如 下 :

    現 在 , 校 方 把 A Y P ( 香 港 青 年 獎 勵 計 劃 ) 列 為 中 三 「 生 命 教 育 科 」 的 一 部 份 , 佔 了 該 學 科 總 分 200 分 中 的 140 分 。 換 言 之 , 同 學 只 要 在 A Y P 獲 得 好 成 績 , 其 他 項 目 就 算 完 全 不 理 會 也 可 以 合 格 ; 相 反 , 就 算 同 學 在 其 他 項 目 有 多 好 , 只 要 A Y P 成 績 不 同 , 便 不 會 合 格 。

    根 據 香 港 青 年 獎 勵 計 劃 網 頁 , A Y P 的 基 本 規 條 第 一 條 就 是 : 「 自 由 參 與 : 所 有 參 加 者 和 成 人 義 工 參 與 獎 勵 計 劃 , 均 需 是 自 願 性 質 。 」 校 方 把 A Y P 列 為 中 三 同 學 必 定 要 參 加 的 頸 目 , 根 本 就 是 違 反 了 A Y P 的 基 本 原 則 , 令 本 人 質 疑 校 方 對 A Y P 是 否 有 深 入 的 認 識 。

    另 外 , A Y P 其 實 已 經 連 續 兩 年 會 員 人 數 少 於 25 人 , 根 據 學 生 會 會 章 理 應 解 散 。 但 是 校 方 卻 不 理 會 會 章 , 不 知 理 據 何 在 ? 校 方 現 在 就 是 立 了 個 「 不 守 規 則 」 的 壞 榜 樣 , 那 麼 學 生 還 為 何 要 守 校 規 ? 現 在 A Y P 不 必 解 散 , 對 因 為 會 員 人 數 不 足 而 解 散 了 的 「 集 郵 學 會 」 及 「 攝 影 學 會 」 根 本 完 全 不 公 平 !

    以 攝 影 學 會 為 何 , 在 學 會 解 散 後 , 因 為 校 方 仍 需 要 有 部 門 為 活 動 拍 照 , 而 成 立 了 「 攝 影 小 組 」 , 為 何 A Y P 不 轉 為 小 組 而 可 以 強 行 成 立 呢 ? 難 道 是 為 了 可 以 向 學 生 會 提 款 ? 學 生 會 的 錢 可 不 是 用 來 作 教 學 用 途 的 !

    校 方 強 行 留 住 A Y P 及 把 它 列 為 同 學 必 需 參 與 的 活 動 , 根 本 就 是 不 尊 重 香 港 青 年 獎 勵 計 劃 的 基 本 原 則 及 學 生 會 會 章 。 所 以 本 人 在 此 請 求 全 體 同 學 向 校 方 施 壓 , 取 消 A Y P 學 會 身 份 、 改 為 小 組 身 份 , 以 維 護 觀 瑪 學 生 之 基 本 權 益 !

    本 無 : 增 條 文 確 保 校 方 遵 會 章

    而 民 主 牆 第 二 篇 刊 出 的 文 章 , 則 集 中 評 論 校 方 違 反 學 生 會 會 章 一 事 。 作 者 為 「 本 無 」 , 題 目 是 《 校 方 必 需 尊 重 學 生 會 會 章 》 。 內 文 如 下 :

    本 人 對 於 校 方 違 反 學 生 會 會 章 極 度 不 滿 ! 學 生 會 章 2.6 列 明 「 The Council posses the authorities of independent legislation, judiciary and final adjudication upon the internal affairs of the Council. ( 編 按 : 中 文 版 為 『 本 會 對 本 會 之 對 內 事 務 擁 有 獨 立 的 立 法 權 、 司 法 權 及 終 審 權 』 ) 」 為 何 學 校 可 以 逃 過 會 章 ?

    校 規 1.1 ( 編 按 : 應 為 第 1.3 條 ) 提 到 「 Student(s) are expected to observe regulations ( 編 按 : 中 文 版 為 『 學 生 必 須 奉 公 守 法 』 ) 」 , 故 我 認 為 學 生 會 會 章 亦 應 加 上 「 School are expected to observe, understand and not violate Student Council Constitution
( 編 按 : 中 文 意 譯 為 『 校 方 被 要 求 去 遵 守 、 明 白 及 不 違 犯 學 生 會 憲 法 ( 會 章 ) 』 ) 」 , 以 確 保 校 方 尊 重 並 遵 守 學 生 會 會 章 !

    本 人 認 為 「 互 相 尊 重 」 是 人 與 人 相 處 之 道 。 如 果 校 方 要 學 生 尊 重 校 規 , 請 先 尊 重 學 生 會 訂 下 的 會 章 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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思考所撰《AYP必須解散》一文。(
本報攝)


本無所寫的《校方必需尊重學生會會章》。(本報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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