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3年1月30日(星期四)

    【 觀 瑪 民 報 訊 】 特 區 政 府 於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公 佈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諮 詢 的 結 果 匯 編 , 同 時 宣 佈 了 一 系 列 修 訂 。 據 悉 , 行 政 會 議 已 否 決 就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發 表 白 紙 草 案 或 類 白 紙 草 案 式 的 諮 詢 , 並 部 署 於 二 月 十 四 日 刊 憲 , 二 十 六 日 在 立 會 上 首 讀 。

    9 讓 步 7 堅 持   葉 太 : 只 是 澄 清

    保 安 局 長 葉 劉 淑 儀 , 於 二 十 九 日 與 保 安 局 署 理 常 任 秘 書 長 湯 顯 明 、 律 政 司 法 律 政 策 專 員 區 義 國 一 起 , 於 記 者 會 上 發 表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修 訂 內 容 。 葉 太 強 調 , 公 佈 的 修 改 只 屬 「 方 向 性 的 澄 清 」 , 並 對 記 者 指 政 府 「 讓 步 」 、 「 妥 協 」 之 說 表 示 不 同 意 。 然 而 各 界 都 以 「 讓 步 」 去 形 容 是 次 的 一 些 修 訂 。

    葉 太 指 , 政 府 已 明 顯 接 受 了 市 民 的 意 見 , 無 須 執 著 政 府 是 否 承 認 讓 步 呢 。 她 認 為 政 府 在 9月 提 出 的 建 議 , 已 比 很 多 普 通 法 國 家 的 條 例 更 寬 鬆 。

    刪 「 隱 匿 叛 國 」 「 威 脅 使 用 武 力 」

    是 次 修 訂 中 被 指 為 「 讓 步 」 的 地 方 , 主 要 有 以 下 九 項 :

    ● 「 叛 國 」 罪 中 , 把 「 戰 爭 」 明 確 定 為 實 際 戰 爭 或 武 裝 衝 突 , 不 包 括 一 般 示 威 、 衝 突 、 暴 亂 。 同 時 刪 去 知 情 不 報 的 「 隱 匿 叛 國 」 罪 。

    ● 「 叛 國 」 罪 中 , 適 用 對 象 由 任 何 國 籍 在 港 人 士 收 窄 為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, 刪 除 非 中 國 公 民 干 犯 叛 國 罪 的 「 域 外 效 力 」 。

    ● 「 分 裂 國 家 」 罪 中 , 把 原 來 罪 行 定 義 由 「 發 動 戰 爭 、 使 用 武 力 、 威 脅 使 用 武 力 , 把 中 國 一 部 份 從 其 主 權 分 離 出 去 , 或 抗 拒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對 中 國 一 部 份 行 使 主 權 」 , 改 為 刪 去 「 威 脅 使 用 武 力 」 及 「 抗 拒 行 使 主 權 」 內 容 , 亦 指 在 實 際 上 涉 及 武 力 或 類 似 恐 怖 行 為 才 會 入 罪 。 而 「 顛 覆 」 罪 中 , 亦 刪 除 「 威 脅 使 用 武 力 」 行 為 。

    刪 「 管 有 煽 動 刊 物 」 留 發 佈 罪

    ● 「 煽 動 叛 亂 」 罪 中 , 刪 除 「 管 有 煽 動 刊 物 」 行 為 , 保 留 發 佈 煽 動 刊 物 罪 , 但 控 方 必 須 證 明 被 告 的 意 圖 才 能 入 罪 。

    ● 「 竊 取 國 家 機 密 」 罪 中 , 把 披 露 「 未 經 授 權 」 資 料 之 「 未 經 授 權 」 定 義 , 定 為 「 黑 客 、 搶 劫 、 賄 賂 、 盜 竊 、 入 屋 犯 法 」 五 項 非 法 行 為 。

    ● 「 竊 取 國 家 機 密 」 罪 中 , 而 「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」 資 料 則 訂 明 僅 限 於 與 香 港 特 區 有 關 及 按 《 基 本 法 》 中 史 負 責 管 理 的 事 務 。

    留 警 查 民 居 令   限 總 警 司 級

    ● 「 禁 制 組 織 」 罪 中 , 有 關 中 央 以 國 家 安 全 為 禁 制 的 組 織 , 政 府 可 禁 制 其 在 港 聯 繫 團 體 之 條 文 , 修 訂 訂 明 須 被 中 央 「 明 令 取 締 」 的 內 地 組 織 才 啟 動 禁 制 機 制 , 並 把 「 聯 繫 ( affiliated ) 」 改 作 「 從 屬 ( subordinated ) 」 。

    ● 「 禁 制 組 織 」 罪 中 , 原 定 成 立 一 個 上 訴 審 裁 處 處 理 被 禁 制 組 織 提 出 的 事 實 上 訴 , 現 建 議 改 為 上 訴 全 部 由 法 院 審 理 。

    ● 有 關 「 警 察 調 查 權 力 」 中 , 原 建 議 由 警 司 級 以 上 人 員 毋 須 法 院 手 令 , 可 以 授 權 緊 急 進 入 民 居 授 查 , 今 改 為 總 警 司 級 人 員 。 而 新 聞 材 料 則 必 須 有 法 院 手 令 才 能 搜 查 。

    拒 約 翰 內 斯 堡 原 則

    然 而 , 港 府 仍 有 一 些 地 方 拒 絕 接 納 法 律 界 、 學 者 與 民 間 的 呼 聲 。 主 要 為 以 下 七 項 :

    ● 對 「 煽 動 叛 亂 」 罪 , 外 間 指 應 引 入 《 約 翰 內 斯 堡 原 則 》 , 要 求 只 有 「 即 時 暴 力 危 險 」 才 入 罪 , 以 避 免 「 只 煽 而 不 動 」 的 以 言 入 罪 。 唯 港 府 拒 絕 引 入 《 約 翰 內 斯 堡 原 則 》 原 則 , 堅 持 只 有 煽 動 意 圖 即 可 入 罪 。

    ● 對 「 竊 取 國 家 機 密 」 罪 , 法 律 界 及 傳 媒 界 爭 取 刪 去 「 未 獲 授 權 披 露 資 料 」 的 新 罪 行 , 唯 港 府 只 收 窄 為 「 黑 客 、 搶 劫 、 賄 賂 、 盜 竊 、 入 屋 犯 法 」 五 項 行 為 , 不 刪 去 此 罪 行 。

    拒 公 眾 利 益 抗 辯 竊 密 罪

    ● 對 「 竊 取 國 家 機 密 」 罪 , 法 律 界 及 傳 媒 界 爭 取 引 入 公 眾 利 益 支 持 、 及 已 公 開 的 機 密 資 料 作 抗 辯 , 唯 港 府 拒 絕 採 納 。

    ● 對 「 禁 制 組 織 」 罪 , 宗 教 界 及 法 律 界 要 求 刪 去 「 禁 制 被 中 國 定 性 為 非 法 組 織 的 在 港 團 體 」 之 機 制 , 唯 港 府 只 把 機 制 修 訂 為 國 內 「 明 令 取 締 」 及 在 港 團 體 為 其 「 從 屬 組 織 」 才 會 啟 動 。

    ● 對 「 警 察 調 查 權 力 」 中 警 權 過 大 的 指 責 , 保 安 局 拒 絕 接 納 有 關 意 見 , 唯 把 有 權 在 沒 有 法 院 手 令 下 , 授 權 入 屋 搜 查 的 警 務 人 員 , 限 制 在 總 警 司 級 或 以 上 。

    ● 對 法 律 界 及 廣 泛 市 民 要 求 以 「 白 紙 草 案 」 諮 詢 , 葉 太 當 日 避 談 其 內 容 , 唯 以 建 議 已 遭 行 政 會 議 否 決 。

    白 紙 、 類 白 紙 均 被 否 決

    早 在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, 已 有 報 章 披 露 出 中 央 政 策 組 的 社 會 凝 聚 力 研 究 小 組 , 大 部 份 成 員 力 議 推 出 白 紙 草 案 , 但 在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與 港 府 討 論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時 , 卻 不 獲 接 納 意 見 。 據 悉 , 在 過 去 高 官 問 責 制 、 細 價 股 事 件 上 , 官 方 成 員 對 小 組 意 見 均 聆 聽 , 唯 在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問 題 不 肯 讓 步 , 更 有 成 員 指 責 一 些 小 組 內 的 學 者 參 加 了 反 二 十 三 條 遊 行 是 「 不 理 性 」 。

    面 對 多 次 傳 出 的 內 部 消 息 , 都 指 港 府 部 份 高 層 官 員 力 拒 推 出 白 紙 草 案 , 認 為 會 被 民 主 派 議 員 故 意 對 草 案 內 容 「 拖 時 間 」 , 大 律 師 公 會 的 新 任 主 席 陳 景 生 , 就 於 二 十 五 日 提 出 「 另 類 白 紙 」 方 法 。 陳 景 生 指 , 大 律 師 公 會 重 視 草 案 背 後 的 精 神 , 由 於 白 紙 草 案 代 表 開 放 的 諮 詢 , 有 修 改 空 間 ; 藍 紙 草 案 則 只 有 政 府 和 立 法 會 議 員 才 可 提 出 修 訂 案 , 修 改 十 分 困 難 , 故 該 會 提 倡 白 紙 草 案 。

    陳 景 生 稱 , 若 港 府 直 接 推 出 藍 紙 草 案 , 如 能 考 慮 在 草 案 交 上 立 會 首 讀 前 , 以 「 虛 心 和 不 設 底 線 」 的 態 度 , 諮 詢 公 眾 對 條 文 內 容 的 意 見 , 便 十 分 接 近 白 紙 草 案 的 做 法 。 有 分 析 指 , 陳 之 言 論 可 給 港 府 和 爭 取 白 紙 人 士 一 個 「 下 台 階 」 。

    擬 2 月 立 會 首 讀

    然 而 , 儘 管 葉 太 於 二 十 九 日 的 記 者 會 上 , 三 度 以 相 似 發 言 : 「 藍 紙 、 白 紙 均 非 這 樣 重 要 , 最 重 要 是 內 容 是 否 可 一 方 面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, 另 一 方 面 不 會 影 響 港 人 的 人 權 自 由 和 生 活 方 式 。 即 使 稍 後 條 例 草 案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, 政 府 亦 會 繼 續 聆 聽 意 見 。 」 , 迴 避 是 否 發 表 白 紙 草 案 或 類 白 紙 式 諮 詢 的 問 題 。 唯 據 悉 行 政 會 議 經 過 辯 論 後 , 已 於 二 十 八 日 正 式 否 決 以 白 紙 草 案 諮 詢 公 眾 , 或 在 提 交 藍 紙 於 立 會 前 進 行 類 白 紙 諮 詢 的 可 行 性 。

    據 透 露 , 行 政 會 議 亦 已 初 步 定 下 了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的 時 間 表 。 於 二 月 十 四 日 , 政 府 會 把 二 十 三 條 以 藍 紙 草 案 形 式 刊 登 憲 報 ,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, 草 案 會 被 提 交 立 法 會 進 行 首 讀 , 展 開 立 法 程 序 。 由 於 得 到 立 法 會 內 , 民 建 聯 、 自 由 黨 、 港 進 聯 、 工 聯 會 等 親 北 京 政 黨 或 組 織 , 及 部 份 獨 立 議 員 支 持 , 有 分 析 相 信 港 府 的 二 十 三 條 草 案 , 在 立 會 通 過 機 會 頗 大 ; 而 議 員 的 修 訂 動 議 , 則 礙 於 須 同 時 於 地 區 組 別 及 功 能 組 別 取 得 過 半 數 的 規 定 , 幾 乎 可 以 肯 定 通 過 無 望 。

    葉 太 較 早 前 在 議 員 面 前 , 指 反 對 立 法 的 言 論 有 許 多 是 存 心 欺 騙 市 民 , 而 支 持 立 法 的 言 論 則 沒 有 錯 , 被 部 份 議 員 指 責 她 不 理 性 , 未 能 認 真 聽 取 音 見 , 並 要 求 撤 換 負 責 諮 詢 的 官 員 。

    本 報 記 者 / 明 報 / 經 濟 日 報 / 成 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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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局長葉劉淑儀發佈第二十三條諮詢結果及改動建議。(明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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