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2年12月23日(星期一)

    【 觀 瑪 民 報 訊 】 在 挺 23 條 集 會 的 同 日 , 鄔 維 庸 於 城 市 論 壇 上 聲 稱 , 若 推 出 白 紙 草 案 , 他 會 尋 求 司 法 覆 核 , 若 敗 訴 更 會 請 求 人 大 釋 法 。 同 時 , 保 安 局 則 表 示 , 收 到 的 二 萬 多 份 建 議 書 中 , 反 對 立 法 並 非 主 要 聲 音 。

    鄔 維 庸 不 惜 求 人 大 釋 法

    親 北 京 人 士 、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鄔 維 庸 , 在 二 十 二 日 早 上 , 出 席 城 市 論 壇 時 , 反 駁 法 律 界 要 求 以 就 23 條 立 法 問 題 推 出 白 紙 草 案 作 諮 詢 的 說 法 。 鄔 認 為 , 政 府 若 推 出 白 紙 草 案 , 表 示 可 以 收 回 有 關 條 例 草 案 , 就 違 反 了 《 基 本 法 》 要 求 特 區 必 須 立 法 的 條 文 , 他 說 : 「 23 條 應 自 行 立 法 , 『 應 』 字 很 重 要 。 用 藍 紙 草 案 才 可 體 現 『 應 』 字 , 用 白 紙 草 案 , 即 可 立 法 可 不 立 法 , 便 是 違 憲 。 」 。 鄔 更 在 論 壇 上 說 : 「 若 果 政 府 推 出 白 紙 草 案 , 我 會 嘗 試 尋 求 司 法 覆 核 。 若 然 我 們 的 法 官 判 它 不 違 反 呢 , 我 又 可 能 請 求 人 大 釋 法 。 」 說 罷 , 台 下 部 份 老 人 隨 即 鼓 起 掌 聲 。

    梁 家 傑 : 鄔 言 論 無 法 律 基 礎

    大 律 師 公 會 主 席 梁 家 傑 , 則 指 鄔 維 庸 的 言 論 , 沒 有 法 律 基 礎 。 「 以 白 紙 草 案 來 諮 詢 公 眾 , 不 代 表 違 反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23 條 。 因 此 , 哪 是 司 法 覆 核 的 理 由 所 在 呢 ? 」 梁 亦 指 , 再 求 人 大 釋 法 , 只 會 損 害 香 港 的 司 法 獨 立 。

    而 港 大 法 律 院 院 長 、 基 本 法 委 員 之 一 陳 弘 毅 亦 指 , 不 論 政 府 推 出 藍 紙 草 案 或 白 紙 草 案 , 都 只 是 一 種 形 式 。 白 紙 草 案 並 不 表 示 不 就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23 條 立 法 。

    陳 弘 毅 亦 指 , 現 時 的 立 法 建 議 太 嚴 , 例 如 只 是 喊 口 號 , 以 至 小 騷 亂 , 並 不 會 引 致 中 國 政 權 被 推 翻 , 但 也 屬 犯 顛 覆 罪 。 他 認 為 就 算 立 法 是 事 在 必 行 , 政 府 亦 應 大 幅 修 改 相 關 的 內 容 。 他 亦 認 為 「 未 經 受 權 取 得 的 資 料 」 應 只 局 限 在 貪 污 、 偷 竊 、 黑 客 入 侵 等 非 法 手 段 , 自 願 發 放 或 拾 到 的 資 料 , 均 不 應 算 作 「 未 經 受 權 取 得 的 資 料 」 。

    有 師 兄 斥 鄔 言 論 「 恫 嚇 」

    曾 修 讀 通 識 教 育 的 師 兄 Peter 指 責 , 鄔 維 庸 的 言 論 是 恫 嚇 。 他 指 , 以 白 紙 草 案 諮 詢 , 只 是 讓 公 眾 能 就 實 際 條 文 提 出 意 見 和 建 議 , 並 不 表 示 政 府 可 以 不 立 法 , 或 者 推 翻 原 本 第 23 條 所 規 定 的 立 法 範 圍 。 若 政 府 真 的 收 到 這 種 意 見 , 不 採 納 亦 是 合 理 ; 除 非 這 種 意 見 是 很 多 , 表 示 第 23 條 根 本 與 香 港 社 會 脫 節 、 不 應 用 , 那 麼 就 應 修 訂 第 23 條 。 除 這 特 殊 情 況 外 , 其 他 情 況 根 本 不 會 構 成 違 反 第 23 條 原 規 定 的 事 。

    Peter 又 指 , 鄔 維 庸 想 上 告 法 院 , 又 稱 若 敗 訴 會 請 求 人 大 釋 法 的 做 法 , 是 輸 打 贏 要 , 並 給 予 政 府 和 公 眾 壓 力 , 是 一 種 「 恫 嚇 手 段 」 。 他 又 指 , 根 據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158 條 原 文 , 本 來 只 有 終 審 法 院 才 有 資 格 向 全 國 人 大 提 請 釋 法 。 然 而 , 在 居 港 權 事 件 中 , 行 政 會 議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通 過 決 定 , 由 行 政 長 官 提 請 釋 法 。 而 人 常 委 會 的 釋 法 權 力 , 更 於 該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, 被 終 院 指 為 「 不 受 限 制 」 的 , 因 而 違 背 及 破 壞 了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158 條 的 原 文 。 Peter 稱 , 此 事 後 果 十 分 嚴 重 , 今 天 像 鄔 維 庸 等 親 北 京 人 士 , 隨 時 可 表 示 要 求 釋 法 , 乃 因 這 個 「 不 受 限 制 」 的 人 大 釋 法 權 。 Peter 認 為 , 若 然 政 府 不 肯 推 出 白 紙 草 案 就 進 行 立 法 , 或 者 在 推 出 白 紙 草 案 時 有 親 北 京 人 士 提 請 釋 法 , 對 香 港 法 治 均 是 嚴 重 打 擊 。

    吳 靄 儀 抨 政 府 拒 聽 相 反 意 見

    而 熟 悉 法 律 事 務 的 民 主 派 立 法 會 議 員 吳 靄 儀 , 則 在 同 日 的 基 本 法 23 條 關 注 組 的 記 者 會 上 , 批 評 港 府 處 理 對 23 條 立 法 的 意 見 並 不 公 平 。 她 指 港 府 沒 有 解 釋 清 楚 立 法 建 議 , 又 只 對 贊 成 立 法 的 意 見 持 開 放 態 度 , 拒 絕 接 受 反 對 聲 音 , 還 出 現 鼓 勵 人 眾 參 加 活 動 , 打 擊 批 評 聲 音 的 情 況 。

    吳 靄 儀 認 為 , 當 局 的 做 法 使 市 民 對 立 , 這 是 對 香 港 管 治 的 警 號 。 並 指 在 這 麼 多 要 求 推 出 白 紙 草 案 的 意 見 下 , 若 政 府 仍 拒 絕 以 白 紙 草 案 諮 詢 , 後 果 將 會 很 嚴 重 。 她 謂 推 出 白 紙 草 案 , 可 爭 取 市 民 對 立 法 的 共 識 。

    由 一 批 資 深 大 律 師 組 成 的 基 本 法 23 條 關 注 組 , 趕 於 諮 詢 期 將 完 結 前 , 在 昨 天 ( 二 十 二 日 ) 加 印 並 派 發 四 萬 份 名 為 《 我 們 的 呼 籲 》 的 白 色 小 冊 子 , 呼 籲 市 民 要 求 政 府 推 出 白 紙 草 案 。

    湯 顯 明 : 反 立 法 建 議 書 屬 少 數

    同 時 , 保 安 局 署 理 常 任 秘 書 長 湯 顯 明 , 在 接 受 無 線 新 聞 的 訪 問 時 稱 , 在 已 提 交 給 政 府 的 二 萬 多 份 建 議 書 中 , 已 看 了 約 四 份 之 三 , 但 反 對 立 法 的 只 是 少 數 : 「 基 本 上 反 對 立 法 不 多 , 更 是 相 當 少 。 」 他 又 指 , 也 有 人 提 出 「 立 法 時 間 是 否 恰 當 」 等 質 疑 , 但 並 非 主 流 。 他 謂 市 民 的 重 點 , 多 數 關 注 在 顛 覆 、 竊 取 國 家 機 密 等 的 條 文 定 義 上 。

    而 保 安 局 長 葉 劉 淑 儀 在 接 受 《 明 報 》 訪 問 時 , 指 在 當 局 在 「 刪 除 隱 匿 叛 國 、 煽 動 刊 物 、 禁 制 非 法 組 織 機 制 」 、 「 煽 動 叛 亂 以 約 翰 內 斯 堡 原 則 作 準 」 等 方 面 不 會 讓 步 , 但 可 考 慮 作 出 一 些 修 訂 , 包 括 考 慮 將 「 未 獲 授 權 取 得 」 機 密 罪 行 改 為 「 非 法 取 得 」 , 在 警 方 不 經 法 庭 查 令 入 屋 問 題 上 引 入 制 衡 程 序 , 管 有 煽 動 刊 物 但 不 作 發 佈 用 途 不 算 犯 罪 等 。 她 又 覺 得 沒 需 要 推 出 白 紙 草 案 , 並 指 市 民 遊 行 反 對 23 條 是 「 有 少 少 羊 群 效 應 」 。

    有 關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23 條 立 法 的 諮 詢 期 , 明 天 ( 二 十 四 日 ) 便 屆 滿 。 市 民 可 在 二 十 四 日 前 , 把 對 第 23 條 的 建 議 , 郵 寄 至 「 香 港 中 環 下 亞 厘 道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東 座 6 樓 保 安 局 助 理 秘 書 長 F2 」 , 或 傳 真 至 25212848 , 又 或 電 郵 到 bl23@sb.gov.hk, 向 保 安 局 提 交 個 人 建 議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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